南京企业缓交社保什么时候结束
根据《关于实施贫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缓缴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南京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贫困行业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分期缓缴实施政策。
参保单位应当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缴纳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缴纳到位。
1.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前结束缓缴,提前缴纳缓缴费用。
2.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如实记录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3.缓缴期间,职工流动要求社会保险转移,职工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当先为缓缴的企业职工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定岗位回报政策、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补贴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延期费用,然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除按月申请缓缴贫困行业社会保险费外,可继续申请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