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籍的确立
第四条所有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应当在秋季招生。凡在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期至七周岁。
初中学校应当在高一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根据招生计划、志愿申请、考试总成绩和录取结果,在被录取的普通高中完成学业。
中小学每班人数限制在55人以内(含返校和转学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当在其就读的学校确立自己的身份。
第六条学生首次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采集并录入其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编号。无身份证号学生注册时(无身份证号学生一般没有户口,有的话会有身份证号),学校要上传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并经学校盖章的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证明,以及至少一张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照片。学校应当自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生信息。
学籍档案包括:
(1)学籍基本信息和信息变更。(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运动技能和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四)身体健康测试和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
第七条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合称“学籍系统”)双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以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生成学生的学籍号码,一个学生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编号是义务教育阶段生成的学籍编号和普通高中录取后生成的省级学籍辅助号。
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注册,注册随人走”。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除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能入学的重度残疾学生,将在承担送其入学的学校入学。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员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中的纸质档案。
第十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关键数据的,学校应当上传《学生信息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原因(加盖公章),学生户口簿首页,其个人页面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并严格按照公安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办证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上传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事项变更更正证明原件。
双户口(重复户口)学生变更信息的,还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写明姓名1(身份证号)、姓名2(身份证号)为双户口(重复户口)。
以上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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