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2年5月30日
截止日期:2025年5月29日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如果请求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金额。
第五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因公出差和开庭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复制和送达案件材料、文件的费用;
(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不足3000元人民币)连同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并在结案时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结算。具体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
第六条下列案件处理费由申请人预交:
(一)咨询、鉴定、检验、翻译等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等。出庭作证。
第七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仲裁费。
第八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未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撤回增加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些当事人胜诉,有些当事人败诉,仲裁庭应根据各方的责任确定各方应承担的仲裁费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并结清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撤回仲裁申请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全额退还仲裁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还。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在开庭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部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还。
仲裁庭组成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退还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经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收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上的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更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国库。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穗府办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