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城口县城市建成区和部分地区(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口县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葛城街道:土城社区、凤凰社区、吴彤社区、滨河社区、桂花井社区(山下步道<含环山步道>:全部区域、红军公园、城关二路与绵沙村路交叉口以东)、东方红社区(山下步道:全部区域为原希望小学以北、北环支路与殡仪馆路交叉口以西)、浏阳社区(滨江滨水以北至五桥头)。
(二)复兴街:太和小区(太和一路至沱溪河立交、太和二路、观音寺路、复兴路)、和平小区(北至万程高速和平加油站)、茅坪小区(东至S301成武路茅坪加油站)、友谊小区(公租房、廉租房100米范围内)。
二。城口县除上述区域外的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桥梁、隧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机构;
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有关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禁止通行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上述禁放区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日确需在禁放区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六、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禁放区(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阻碍烟花爆竹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有权劝阻和举报任何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拨打110(公安)和5922355(急救)。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禁地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