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处理所需的材料
青岛户籍:
监护人需提供青岛市公安部门登记的新生儿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非青岛户籍:
1.婴儿投保的,提供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原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原件;
2.填写《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3.青岛市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承诺书:点击此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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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设定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其中,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海慈医疗集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解放军第971医院等6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1000元。
参保少儿住院的,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
患有癫痫、支气管哮喘、白血病等疾病的儿童,可申请在医保门诊治疗慢性和特殊疾病。参保少儿门诊慢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承担一次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人取消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尿毒症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结核病等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患者,一个年度内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先统筹后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