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1)秀山县城市建成区禁放区。
从北梁园桥开始,东沿梁园大道至与邓华大道的交叉口,南沿邓华大道连接凤凰大道至白沙桥,西沿梅江从白沙桥至反向桥,跨过反向桥进入何斌西路,北从何斌西路至学府大道路口,西沿学府大道进入学府二路,北从学府二路进入郁秀大道,东从郁秀大道至郁秀桥,北从郁秀桥沿梅江。
(二)其他重点单位、部位、场所和区域。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殡仪馆;加油(气)站、化粪池、沼气池和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在上述区域和场所,禁止随时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通行警示标志,并负责严格管理。
二。燃放烟花的限制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排放区。
1.秀山县外环线以内区域(禁行区除外);
2.中和街地区除禁入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3.舞阳街道鹤岗社区;
4.平开街道官洲社区下坝组、平键社区、五营社区;
5.官庄街道亚奥社区、官联社区。
(2)限制放电时间。
腊月二十六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生产、储存、经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格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安全管理。
允许销售燃放喷花、旋转、玩具(烟雾、摩擦除外)、鞭炮(除“土炮”、“大夹小”、“炮中炮”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C类、D类产品。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货架烟花爆竹、小型烟花爆竹、吹珠烟花制品、单剂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桶式组合烟花等专业烟花制品,以及擦枪、抛枪、吹珠制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监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条例》和《通知》。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秀山富通〔2019〕1号)同时废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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