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的起止时间:
2022年6月9日至6月18日。
反馈渠道:
为了保证意见的详细有效,请留下姓名、联系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1)来信: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47-1号二楼,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服务促进处,就积分入户管理办法的修改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jfzrhxd@126.com。
此草案为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修改后将提交市政府审批。
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在广州市长期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各类外来务工人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建立积分入户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并根据申请人条件对指标进行量化。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以办理户籍。
第三条积分制主要针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和特殊困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年度积分制入户总量控制,使用入户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指标纳入全市年度外来人口计划的统一管理。来穗人事服务管理部负责积分制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急需岗位或职业资格目录;开发组织积分制家庭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区人事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入户名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对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急需岗位或职业资格目录。
特殊技能艰苦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积分指标体系,负责制定特殊技能艰苦行业一线员工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选择拟录取员工。
各区人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各镇(街道)负责通过广州市人事积分系统上门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有广东省在本市有效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和评分表计算总分达到150分的,可以申请积分制入户。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广州市人才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总量控制指标数量,确定拟报名人员名单,并按排名进行公示。
根据基本指标总分,积分入户人员由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时,按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序;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序。两轮排名后排名相同的,按平行排名处理。排名并列者,积分制资格相同。
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制入户评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部分题目的调整将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已建立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数,择优确定,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符合本条要求的人员不受第6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允许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九条给予积分制的人员名单应当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拟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被批准的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存在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入户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广州市人才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服务指南。
相关部门要整合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职责明确、功能互补、讲求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入户指标体系及评分表。
2.积分系统流程图。
3.特殊技能和特殊困难行业一线员工积分制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