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象范围。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固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贫困人口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批准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独立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对符合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2。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证明、民主评议、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认可。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审核,并进行抽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公告,并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计算发放救助供养资金;对不合格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救助供养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供养。
5。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