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护保险政策通知

两非2022-08-10  18

成都长期照护保险政策2022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为保障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局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覆盖所有人群,重点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坚持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缴费范围和待遇标准,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稳健可持续,以收定支,适度积累,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担保责任,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坚持治理创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3)工作目标。建立均衡的筹资机制、准确适用的标准规范、科学合理的支付政策、有效可及的服务供给、高效便捷的经办体系,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减轻失能家庭护理负担,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融资

(一)保险范围。成都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融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贴等方式筹集。

(三)供资标准

1。城市工人

个人缴费:未退休的40周岁(含)以下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从个人账户中按每人每月0.1%的比例划拨缴费;40周岁以上的非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拨付。退休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0.3%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拨付。

单位缴费: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拨付。

财政补贴: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数,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基数进行补贴,每年每人每月补贴0.01%。

2。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学生(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四)资助参与。民政、农业农村、退伍军人、残联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享受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做好参保补贴工作。

三。评估管理

(1)残疾评估。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被保险人应首先评估伤残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根据长期护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2)评估机构。市医保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成立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伤残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小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伤残评定。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护理服务

(1)服务类型。被保险人经伤残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根据其伤残状况和护理需求,享受以下服务:

1.基本护理服务。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可由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

2.专业护理服务。与被保险人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专业护理服务应由专业机构提供。

3.辅助器具服务。被保险人基本生活必需的辅助器具和消耗品由专业机构提供。

(2)服务模式。被保险人经伤残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根据其伤残状况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机构护理。参保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2.家庭护理。参保人选择居家养老时,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可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可提供居家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五、基金支付

(一)付款条件。要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待遇时,被保险人应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满2年,并处于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

2.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长期残疾。,需要长期护理。经伤残评定,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二)付款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

1.伤残评定后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相关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和辅助器具费用;

2.残疾评估费用;

3.委托装卸服务费。

(3)待遇支付标准。经伤残评定,被保险人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险种、伤残等级、基金收支等因素制定,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4)终止治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待遇:

1.被保险人死亡;

2.生活自理能力有所提高,经重新评估,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终止享受待遇的其他情形。

(5)拒付的范围。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

2.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费用;

3.国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六。搬运管理

(一)主体。长期护理保险由我市现有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估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管理。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伤残评定、机构管理、待遇支付、服务监督和日常管理。

(2)委托办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政策宣传、申请受理、评估实施、服务实施、待遇支付、服务检查等具体业务委托他人办理。向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购买服务办理。

(3)指定机构的管理。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医疗、养老、护理、辅助器具服务等机构可以自愿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定点护理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4)服务管理。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监督和考核制度,制定护理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管理规范,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有效监管。

(5)结算管理。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6)资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7)信息管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监管的信息化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高效安全的联动机制,维护数据安全,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的智能化管理。

七。监督和管理

(1)监督机制。市医保部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防欺诈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建立运行分析、定期抽查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护理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市医保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监管体系,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监管。

(2)违规责任。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评估机构、委托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等。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成都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保障措施

(1)职责分工。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医保、民政、财政、人社、医疗卫生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系统间整体衔接,推进长效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经办服务、部门协调、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信访维稳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配合落实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定标准。

财政部门负责将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纳入预算,会同医疗保险部门加强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伤残评定的组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定点护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对评价人员的管理。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组织实施、经费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2)政策调整。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并组织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等政策,由市医疗保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状况、护理服务费用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实施细则。市医疗保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九。补充条款

(1)参考和应用。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

(2)解读器官。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疗保险部门负责解释。

(3)实施日期。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之前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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