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投资落户申请指南(一般企业员工或股东落户)
应用条件
自2003年起,每年实际纳税达到我市投资落户条件。
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其他外国人,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实际税额标准:
在思明区和湖里区,从2003年起每年实际纳税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附加费、减免税和退税,下同)。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单位年实际纳税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
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2003年以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15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年实际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三人户口(允许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由企业确定)。
实际年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迁入名额增加1人。
注:
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在本企业服务满三年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并继续与本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和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运营中心)骨干员工落户本市,可分批办理,不受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限制。
个人在本市投资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迁入投资者直系亲属和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