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特困人员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
对象范围。
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或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修订后的《贫困人口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标准: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丧失行为能力;
(二)无收入来源;
(3)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法确定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行为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的肢体残疾人,一级残疾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不包括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优抚金、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
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能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1)穷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的财产状况;
(四)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实际无人抚养孤儿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实际无人抚养孤儿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