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理流程:
第一步:获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索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或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材料。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和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然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签字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下列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区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生活。(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广州市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为共同申请人;(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净资产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要求申请人申报的其他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宣传
初审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户籍状况、家庭结构、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净资产值、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申请对象在申请受理地的期限为20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和核对情况如实记入审核意见,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复核。
经调查核实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公示期结束或者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上宣传。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申请表所列除申请公租房保障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收入及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所有材料一并提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系统将向核查系统发送经济核查申请。在申报表中添加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机构接受核查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提交上级核查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核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退回更正后的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审核:
1.是否在广州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租住直管住房或单位自管住房;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住房、单位自办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新建社区住房拆迁安置、落实华侨住房政策等优惠政策;
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核查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情况(广州市自有住房除外)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告知申请人。申请对象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委托核查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申请人收入、资产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相关资料补正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送达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督促申请人补正,并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核对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分级租金支付标准进行核实,并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审核意见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在20日内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审批
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信息和审核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20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目前财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住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净资产、保障方式、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金额和申请租赁住房面积等。在申请月份的前12个月。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调查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备注:
获得轮候号是户籍申请公租房的第一步。获得有效轮候号后,需要等待最新的有户籍的公租房,才可以登记意向,以后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