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可在本市落户的人员。
厦门市户籍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工人在本市安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