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改变后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莞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厅〔2008〕178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21〕364号)的部署要求,自7月1日起, 2022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征收”改为“全额征收”(以下简称“转移方式”)。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转方式”后的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缴费登记、注销缴费登记。
(二)负责支付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关工程款的审批。
(三)负责缴费单位人员增减的申报。
(四)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五)负责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六)协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凭证。
(八)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九)负责重复缴纳或错缴社会保险费退款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十)负责定期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转到指定账户。
(十一)做好与人社、医保、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十二)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法规咨询。
(十三)负责“转方式”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征缴和查处工作;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十四)负责解决因征收、收回等行为产生的争议;负责解决“转款模式”后付款人在付款登记、申报、审核(验证)、查处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十五)协助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包括预算调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医疗保障部的职责
(一)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解释;系统建设发展规划;征收基数和费率的发布。
(二)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负责缴费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四)负责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五)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批发支付,并对续缴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6)负责审核税务机关提交的社保退费信息并办理退费。
(七)负责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协助征收社会保险费。
(八)做好与税务、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九)提供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0)负责处理因保险登记、社保待遇等产生的争议,处理“转模式”前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审核(验证)、调查等行为产生的争议。
(十一)负责对未按规定参保的缴费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调查;审核、查处转移模式前未申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二)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包括调整后的预算)和决算草案。
三。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和编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审核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三)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四)落实东莞市社会保险税费征收改革资金保障工作。
(5)做好与人社、医保、税务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