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求助父母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公民,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所生子女在外省市定居且未满18周岁(含)的,可以向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户口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特殊情况:
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有合法监护权的一方住所地办理避难手续。需要提供父母的离婚证,确定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不能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非婚生育不能提供结婚证的,应当为登记的母亲提供非婚生育声明,还应当为登记的父亲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来津投靠另一方的,父母应同时到场共同申请或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投靠外省市继父(母)
具有外省市户籍的公民离婚(丧偶)后与具有我市户籍的公民再婚满3年,并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18周岁以下(含)有抚养权的子女,可以向继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证》和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和离婚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外省市投靠养父母
具有我市户籍的公民收养子女并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户口所在地、外省市登记,未满18周岁(含)。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拐骗比对排除后,被收养人可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绑架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