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材料:
(1)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3)居住时间证明。
1.在“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登记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无需提交居住时间证明。
2.未申报居住登记或申报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且符合直接申请的,需提交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无近半年证明材料的提供近期且仍有效材料)。详细信息:
(4)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和连续就学证明之一。(符合直接申请的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不重复提供)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②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的复印件(只需注明房屋地址、房主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2)集资建房、市场运营房、单位房: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2)房管部门出具的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首次重复使用材料);③集资或市场运作购买协议。以上任何材料的复印件(只需房屋地址、所有人、房屋所有权证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3)自建房: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集体土地使用证;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施工许可证;⑥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契或土地证;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土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出具的准建证明。);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上任何材料的复印件(只需房屋地址、所有人、房屋所有权证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4)公租房:南宁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或公租房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核登记表等。
(5)租赁房产: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复印件。
(6)无房屋所有权证:社区、村委会调查后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作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稳定住所属于借用或投宿亲友等非租赁性质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产权人或所有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给申请人。
合法住所属于租赁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未到期,有房屋详细地址等。).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1)尚在履行期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属于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证明1份)和仍在运作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3)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作为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
3.继续学习的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本市小学、中学就读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应提供就读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