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部门办理的调动),需要到父母工作的学校就读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只在高一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随军安置、工作调动迁入我市的,不受调动等级限制。一般学生转学在学期初一个月内集中办理,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学生的转学申请和学校、区县市的审核应及时存入学籍档案。
第三,办理转学,学生及其监护人必须书面申请,并向学校提交证明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市、区县教育局进行核实。省内转学和通过学籍系统转入我市的业务,原则上不需要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对于转入学校的学生,您可以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学籍的准确信息,在系统中上传家长签字的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即可发起转学申请。学生转学前,学生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学学校说明转学情况,约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学方式。
四、转入和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电子学籍的转移。电子学籍转移完成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转学完成后,在原学校取得的学分转入学校核实后即可认定。跨省转学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转学学校和区县教育局报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按有关要求通过内部核查认定。
五、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批准。
六、学籍管理实行“同国籍、同民族同人民”的原则。在批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之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入学。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班级规模应符合相关规定。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不具有本人学籍的学生,不得空注册学籍。如果学位和班级规模允许,学校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转学生。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让:
(1)我市中心城区学校之间;非中心城市县(区)内学校之间;
(2)毕业年级学生;
(3)学生旷课;
(4)学生从普通高中转入省级标准化高中或从省级标准化高中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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