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GB代码:11658),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学校的英文名是“海南师范大学”。
注册的龙昆南校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邮政编码571158;桂林校区的学校地址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校际路1号3号,邮政编码是571127。
学校主页:http://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hainn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898-65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海南省重点大学。拥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培养体系,拥有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权利。具有海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本科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授予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所有学生入学后,按照培养类别接受普通教育和基础教育。除定向培养、艺术体育、联合办学、专科、第二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高收费专业外,一年半后分流。他们可以在高考时留在任何专业或类别,也可以选择转专业。具体安排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校有中外合作办学和校企合作办学,分别是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NIIT班)。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按协议修满双方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及国外学校相关专业文凭。
软件工程专业(NIIT班)学生按协议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考试后,可获得NIIT软件工程师(DNIT)国际认证证书。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办是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招生。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单项体育招收(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独计划(只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民委专项计划、“3+2”联合培养计划(只招收海南省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海南省学生)、 小学(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旨在根据台湾省高考学业能力测验成绩,培养公费师范生(含本地优秀教师特训生)(仅招收海南省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省高中毕业生。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中,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分省份、分专业制定2022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网站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海南师范大学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1%的资金,经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高考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录取期间调剂计划使用原则: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多批次录取的省(市、自治区)未完成的计划,在同一地区转入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调整到生源相对较多、生源较好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生源差的专业计划可以适当调剂到生源好的专业。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学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未来教师专业要求的考生,不要填报师范专业。
第十三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生比例确定。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分班计划的120%以内,按批次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专业/班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自愿原则”录取。入档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类别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所有的专业/类志愿都不能满足。如果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将根据高考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全额录取的专业/类。如果他/她不服从调整,他/她将被解雇。
根据非平行志愿报考批次,在第一院校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招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首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以参加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征集志愿。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原则上转入下一批次录取或转回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市、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五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学校要求的科目范围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择优录取。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高考成绩相同时,生源地规定排名原则的,以排名最高者优先录取;生源地未规定排名原则的,文史(历史)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名,理工类(物理)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名,“3+3”高考改革(不分文理)按语文、数学之和、语文、外语最高分、首选科目、复试排名。
第十七条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并接受公费培养的师范生(含当地优秀教师特训的师范生),须符合海南高考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既往史的要如实填写,违反规定的可以退学。招生主要以定向培养的市县户籍学生为主,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调剂符合条件的本省其他市县(区)申请定向培养的学生。录取后,考生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到定向市、县(区)任职。本科会提前安排招生。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海南省考试局有关规定参加统一面试,成绩合格。学校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结合考生志愿顺序。被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150分)。
第十八条报考体育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与管理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将在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符合原籍相应批次体育条件的前提下,按其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选拔。综合等级=文化等级(含政策性加分)×60%+专业等级×40%。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一样,文化分高的录取。如果相同,则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高分者。
第十九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原籍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的条件,专业成绩以原籍当年相应科目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准。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条在按乐器种类招生的省(市、区),音乐学(器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只录取乐器种类有限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文/理(历史/物理)计划按生源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招生外,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英语、翻译专业的外语限于英语,其他专业不限于外语。因教学需要,外语非英语的考生不得报考国际汉语教育、初等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NIIT班)等专业
报考英语、翻译、国际汉语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并须参加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如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不组织英语口语考试,则无要求。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英语、日语、德语、俄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泰语、乌尔都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进行教学。
第二十四条地理、英语、翻译、日语、法学、教育技术、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经济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等文理类专业/门类。所有专业/班级无专业等级差异,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软件工程(NIIT班)、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与管理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为高收费专业。只录取填报过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志愿优先。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必须考中外双方文凭,有学习困难或心理障碍的考生不得报考。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七条学费标准:文史类4180元/年,理工科、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类4620元/年,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类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8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类(高尔夫、管理方向)。软件工程(NIIT班)收费13600元/年,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37000元/年,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收费570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个学生600-1470元/年不等。
2022年,如果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目前的奖学金有很多,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以及校内校外勤工俭学等多项帮扶措施,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项目的其他招生培养工作,按照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招收港澳台学生、高职(专科)院校、第二学士学位、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海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普通本科录取结果可在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生办或各市县招生办设立的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二条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整高考录取政策,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历年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如与章程相抵触,以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