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低保户有哪些待遇?
青岛市低保户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月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医疗和教育等必要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低保家庭或个人的账户上。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生活。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家庭经济和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申请所在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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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条件
家庭生活津贴
具有青岛市户籍,或者具有稳定就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等必要费用后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个人生活津贴
青岛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赡养且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重度残疾成年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与家人失散并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