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计算。累计失业保险费每六个月缴纳一次,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