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努力保障市场主体就业和民生,近日,我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扩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以便更好、更精准地帮助困难企业脱困,全力以赴稳定基础经济,帮助我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1。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缓缴行业达到22个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纳入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使缓缴行业达到22个。延期扩产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三个社保保费单位。
餐饮等5个贫困行业,养老保险费延期缴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17家行业困难企业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
凡疫情严重地区以单位参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缓缴单位缴纳的三项社保费,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中小企业分期缓缴社会保险费三项政策执行。
2。失业保险得到进一步加强
大型企业稳定岗位回报比例从30%提高到50%,中小型企业从60%提高到90%。
实行稳岗回报“免申请”的全新管理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将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拓宽留职一次性培训补贴受益范围,从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企业到本地区的大型企业;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确保生活和工作岗位稳定,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在无高风险疫情地区,根据当地疫情程度和基金结余情况,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贫困行业的参保企业,给予一次性在岗培训补贴。
企业在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岗位拓展补贴,与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3。企业申请缓缴的流程进一步简化
社会保险费缓缴坚持自愿原则。企业符合因疫情、申请缓缴当月前一个自然月亏损或前三个自然月累计亏损导致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条件的,应当自愿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对已按五差行业申请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按本通知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大力推广“网上办事”等无脸服务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切实减轻企业商务负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延期缴费申请后,在业务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标注;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不符合的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现有信息不能满足行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其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类别和单位规划
企业的行业类别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数据信息为依据。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方法(2017)》和《金融企业分类标准》的规定。类型变更或新设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
5。进一步加强员工权益保护
缓缴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缴纳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延期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23年1月开始缴纳,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缴纳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期缴费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当补足延期养老保险费。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提前申报缴纳递延费用,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延期企业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延期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定岗位回报政策、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补贴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会影响企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特别提示
为确保我省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更好、更快、更有效实施,我厅等四部门特别建议,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准确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完善审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控,确保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合作,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事后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已作出承诺但经调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缴纳的企业,要及时追回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有困难的行业清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工业
纺织服装行业
和纸及纸制品业。
和印刷及记录媒体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工业
铁路、船舶、航运空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制造业
社会福利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业
文化艺术产业
运动
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