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水暖工2022-08-10  7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后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06日发布)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到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管局经与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及相关区认真研究,现已完成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审批后再行下发。

本次修订总体保持了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重点是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供应后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原文件中与现行做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增加非上海户籍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要求。

2018年开始实施的本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供应后管理方面,与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房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非沪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后不得购买商品住房;个人购房后五年内需要转让个人产权份额的,回购主体为组织分配供应面积的住房保障机构;满5年后,在取得本市户籍前,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在市场上转让,但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房个人份额转让给其他非上海户籍居民。本次修订主要对上述内容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是增加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

近年来,为适应城市管理集中统一执法改革的要求,我市将共有产权公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因此,在《上海市共有产权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的基础上,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沪政〔2020〕3号),进一步细化了共有产权公房的供应。此次修改对相关行政处罚主体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联合文件中增加了市房管局和市城管执法局。

第三,进一步规范信用惩戒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和失信惩戒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根据上述要求,相关信用惩戒内容修改为“购房人、居住人、房地产惩戒机构、经纪人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失信惩戒。”

注:实施细则其他内容未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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