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促进市场主体稳步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分阶段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21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5%,个人缴费不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10%调整为9%;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5%调整为9.5%。
二。本次阶段性费率调整政策暂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省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参保单位或个人在2021年5月1日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保费所属期间的费率缴费。
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调整工作,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参数,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征缴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