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岛保保险责任期规定


琴岛e保保险责任期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日(2021年7月1日)之前住院,因意外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负责给付本次住院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入院治疗,但在保险责任终止日(2022年6月30日)仍未结束治疗,且次年未及时续保,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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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一)责任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即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费用,限额以上除外),经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扶贫优抚和再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扣除年度累计免赔额18000元(18000元的免赔额由责任一和责任二分担),按70%的比例赔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50万元(150万元的保额由责任一和责任二分担)。

(二)责任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详见附件1)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医保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费用,限额以上除外),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扶贫优抚和再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扣除年度累计起付线18000元(责任一和责任二分摊的起付线18000元),按70%的比例赔付(门诊慢性病40%),保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150万元(责任一和责任二分摊的保额150万元)。

门诊慢性病是指被保险人在2021年7月1日前患门诊慢性病,并已接受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并经批准。

(三)责任三:医保目录外医院合理药品的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治疗医院发生的(不含药店购药),在医疗保险目录外合理治疗所需并纳入肯定列表的药品费用,扣除年度累计起付线2万元后,按60%比例支付,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医保目录外的合理药品费用,是指本保险承保药品目录(正面清单)内的药品费用。具体药品清单(阳性清单)见附件4。如果本责任的应付金额高于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的剩余金额,本保险只赔付剩余金额。

(四)职责四:特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由具有该类疾病诊疗资格的责任医师支付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费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特殊材料,15种特殊药品/特殊材料清单见附件2,可在医院使用或在定点药店购买,定点药店见附件3)。但要求符合《目录》所附可申报的特殊药品/材料中所列适应症。扣除年度累计起付线2万元后,按70%的比例赔付(既往疾病按40%赔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50万元。(诺西欣钠注射液保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特殊药品/材料的既往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2021年7月1日前诊断的疾病,属于目录中特殊药品/材料的适应症。

在保险期内,若清单内某一特殊药品/特殊材料通过国家或省级药品谈判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本责任不再支付特殊药品/特殊材料费用,按责任一、责任二中的约定支付。

如果清单中的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在保险期间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报销,本责任将不再支付该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的费用。(诺西嗪钠注射液除外)。

免赔额:按保险年度累计,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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