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长三角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公积金指南(条件+流程+材料)
处理条件:
职工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金额,用于支付异地住房租金。
1.职工或配偶在申请日前已在本市吴江区连续缴纳3个月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无自有住房,在租赁房屋所在地上海或嘉兴无自有住房;
3.职工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房自住,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并办理租赁登记;
4.职工及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处理流程:
及其配偶携带全部材料到吴江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并进入系统进行业务办理。
所需材料:
1.鉴定;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同一户口本下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单身职工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3.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4.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5.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消费申请表;
上述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于提交。
受理机构无法核实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搬运地点:
苏州公积金中心吴江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吴江区开平路3688号
电话:0512-12329
处理时间限制:
手续齐全,受理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两地联络处核实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友情提醒:
租赁住房委托提取期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经公积金业务系统核准后,启动租赁住房委托提取,5个工作日内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提取公积金并转入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