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
2.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缴纳考试费用。考试合格的,清零记分,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支付学习和考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