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厦门失业补贴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通知
一、分阶段发放失业救济金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含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月发放六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每月给予500元失业补贴。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贫困劳动者),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含)的,每月给予1000元失业补贴;参保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500元给予失业补贴。与城镇职工缴纳同等保险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缴纳失业救济金。实施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请时间实际发放时间可至2021年6月。
二。分阶段扩大失业普通农民工的保障范围
对2019年1月1日后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普通农民工,按照我市低保标准,每月800元,按月发放2个月。实施期限为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请时间,实际发放时间可至2021年2月。
三。分阶段增加临时价格补贴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对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增加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失业保险的及时支付
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届满后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只能在退休前享受一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限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年龄上限。从2020年1月起,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缴纳手续,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申请续保失业保险,领取期间可享受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临时物价补贴等。从政策执行开始时间到实际支付期间可一次性补发。
五、其他事项
(1)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出台类似政策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再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是指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尚未重新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失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普通外来务工人员。
(二)失业救济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和发放过程。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网办(http://hrss.xm.gov.cn)自愿申请,申请名称为“疫情期间失业救济”和“疫情期间临时生活补助”。失业前按用人单位所有制(灵活就业人员按户籍所有制),由市或区社保中心负责审批发放。
(三)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判处有期徒刑,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未支付的月份和金额可以保留。领取期内再次登记失业时,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渠道按月领取剩余月份和金额(补贴标准不再重新计算)。临时生活津贴不与失业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共享。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贴的期限,不得因参保缴费年限而减少。
(四)本通知涉及的阶段性增加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中,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是指2020年6月(含)前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人员,即2020年6月前失业人员(以停止缴纳失业保险为准)。对于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需求的人员,该机构可以通过价格翻倍的方式一次性发放临时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