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等。: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延期扩产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三项社保费。困难行业(含五个特困行业)三个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4月、5月、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退还4月、5月、6月的费用,或相应顺延。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缓缴政策
今年,凡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延期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4、5、6月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退还4、5、6月的缴费,或相应顺延。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三。应用条件
缓缴扩产行业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的条件。
四。申请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江西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于生产经营困难、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合格的书面承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虚假申报的,追缴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五、补充付款
参保单位的缓缴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缓缴期为2022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缴纳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缴纳到位。工伤和失业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6月缴纳到位。逾期缴纳的,对已按规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六。维护员工的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不缓缴社会保险费可能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审核失业保险、失业补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等相关待遇时,以职工个人缴费记录为计算依据。缓缴期间,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当为其补缴缓缴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不影响企业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递延企业注销或保险转移的,应当在注销或转移前缴纳递延费用。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准确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按月将本地区缓缴企业名单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缓缴政策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扩大缓缴政策执行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业、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及录音媒体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及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航运、航空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及录音制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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