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普通高中毕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处关于明确肝功能异常慢性肝炎患者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科函〔2010〕22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户籍必须在江苏,在江苏省参加全国高考。未婚,年龄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即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他们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审。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热爱公安事业,立志努力学习,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取消政审资格:
1.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或本人有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行为;
2.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或者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和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网上论坛、小组、直播等活动;
4.编造、制作、出版、发布、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组织的;
5.通过网络组织政党社团,参与或者动员串联、联署、集会等非法网上活动;
6.受刑事处罚或者依照刑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拘留、劳教的;
7.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被有权机关按规定取消聘用;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职或者辞退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10.被开除出团或学校的;
1.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领导或公众;
13.玩忽职守、拖延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4、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产的;
15.组织、参与、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7.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和长期居留许可;属于港澳居民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18.个人档案中记载的重要材料,如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缺失且严重失实,在规定的检查期限内,因涉嫌涂改或弄虚作假,无法完成或无法有效识别被检查对象的;
19.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的;
2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1.家庭成员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22、本人有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其他条件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影响本人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家庭成员指本人父母(监护人、直系抚养人)和未婚兄弟姐妹。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继兄弟姐妹。
[身体条件]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 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应符合以下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数):
1.男性身高170cm及以上,女性身高160cm及以上;
2.男身体质量指数(单位:kg/m?)在17.3和27.3之间,女性在17.1和25.7之间;
3.无脊柱侧凸、胸廓畸形、驼背等。;
4.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5.膝内翻的股骨内踝与膝外翻的胫骨内踝之间的距离小于7cm
6.足弓正常,没有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7.无下肢静脉曲张;
8.无影响面部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疹等。);
9、五官、体型、脸型或体貌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术后有明显疤痕、斜颈不能自行矫正、步态异常等)。);
10.面部和颈部无疤痕,身体无疤痕(如伤口、烧伤、疤痕、胎记等。)影响其他部位的功能;
11.没有纹身,没有腋臭,没有身体机能障碍,没有秃顶;
12.任意眼裸眼视力4.8及以上,无色盲或色弱;共同性内斜视不超过15度;
13.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无嗅觉迟钝;
14、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正常;无精神病史;
15.没有其他影响考生在公安院校受教育和公安工作的严重疾病。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审、学生原籍和政审复审、档案复审、体检复审等复试复试工作。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资格。体检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初试不合格者,按规定进行复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或按学籍管理规定作其他处理。逾期不参加复试者,视为不合格。
普通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面试,身体状况]
1.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身体的平衡协调能力、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从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对考生进行考察,并鉴定考生是否适合公安工作。
2.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成绩合格(所有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数)。体能测试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四个项目。三项及以上符合标准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合格标准为:男生50m跑9.2秒以内,立定跳远2.05m以上,1000m跑4分35秒以内,引体向上9次/分钟以上;女生50米跑10.4秒以内,立定跳远1.5米以上,800米跑4分36秒以内,仰卧起坐25次/分钟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