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
(1)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台湾省同胞;港澳同胞)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求职要求;
3.失业登记已经完成。
(二)具有外地户口的失业人员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社保暂停。
(三)申领生育补助金,本市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符合生育条件。
(4)本市失业人员户口继承人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必须符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条件。
补充: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对是错?
根据该实施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裁减人员方案,进行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因生产变动、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工的;
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收标准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为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9年的,为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9年的,为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异地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按失业保险累计缴费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按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的60%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5年的,按照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5%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按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