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青岛居民医保一档二档(缴费标准+报销比例)
支付标准
2022年,青岛市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和第二档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成年居民首次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2元;
②成年居民第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95元;
偿还率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和居民,应当参加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等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各自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予以报销。报销时,参保人只需持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即可在线即时结算,个人只承担部分自费医疗费用。
(一)住院报销
①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累计金额低于4万元的,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年积累超过4万元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缴费比例为95%,退休(职)后统一缴费比例为97%。
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成年居民首付比例分别为85%、80%、70%;缴纳二档的成年居民分别为85%、75%、55%;儿童和大学生分别占90%、85%和80%。成年居民在街道(镇)卫生院付费的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如果是独生子女,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严重疾病门诊报销
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其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成年人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
(三)严重疾病特殊门诊报销
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结核病门诊患者,一年内住院和门诊大病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首次统筹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偿付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