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入学方式
1。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办法》(闽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联〔2017〕1号)予以照顾。军人子女的照顾对象申请在区属学校就读的,由区人武部负责审核;报考省、市级学校的,报省军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就学。需提供的材料:①部队团级政治部来信(需人武部盖章确认);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军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冀〔2015〕34号)和《抚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需提供的材料:①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明或选拔高层次人才文件(以上有效证明或选拔高层次人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人才和子女户口簿(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结婚证等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市人才公寓集体户人才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
3。因公牺牲或致残的公安干警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牺牲或致残公安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在学校就读。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
5。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和优秀归国人员子女为国家、省、市优抚对象,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照顾安排。
6。台商子女可以到济南地区相对就近的指定小学就读,也可以到所居住地区就近的小学就读。台商子女是指台湾省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资企业台湾职工的子女。台商子女由其监护人向市或区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区台办审核后,由市、区台办于7月1日前统一制作名单,报送市、区教育局进行录取。台湾儿童申请入学所需材料:①适龄儿童父母台胞证、台湾省户籍证明;②营业执照(股东协议)或任命书;③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晋安区台湾儿童定点学校:晋安第一中心小学、晋安区鼓山新区小学、晋安第五中心小学。
7。长期寄养在亲戚家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户籍关系同区的,经当地教育局批准,可就近入学。
8。被征收房屋人的适龄子女可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以下方式入学:;
(1)被征收前居住地安置到位且符合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小学入学,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安排入学;
(2)对已异地安置并以安置地为日常居住地但未迁入户口的,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可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尚未购房的,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可统筹安排入学;购买货币安置补偿的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区小学入学。
9。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台省、港澳及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台胞适龄子女,可按照片内内部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入学。
1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因故申请在临时非户口所在地就学,经当地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入学:
(一)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工作,需要亲属照顾的学生;
(2)父母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住所地工作,需要与父母同住、同住的学生;
(3)父母离异,父母一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确需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十一。随行儿童入场办法。随迁子女是指非福州市五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港澳台、外籍等除外)。)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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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除上述外,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政策照顾的学生,按相应政策规定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