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
(一)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保险类型和延期期限
属于缓缴扩面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至2023年3月底。原五个贫困行业的递延养老保险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在采取疫情控制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公告为准),凡在单位参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出现临时困难时,可申请缓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申请缓缴的条件
申请缓缴有困难的企业(单位),在2021年12月底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的,或者企业(单位)有欠费但已全部缴纳的,视为已履行缴费义务。在此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缓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贫困行业的所有企业(含按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在扩大的17个行业中,2022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含按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遭受损失。采取封控疫情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封控管理公告为准)、2022年4月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遭受损失的中小企业(单位)、单位投保的个体工商户。
缓缴和逾期付款结束
(一)经批准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8月的,补缴时间最迟在2023年1月至5月的征收期内按月缴纳,剩余缓缴期最迟在2023年6月缴纳。企业(单位)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先行支付。超过逾期期限的,逾期月数逾期,收取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职工需要转移社会保险,职工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先补足缓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延期费用,然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申请延期的流程
申请途径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表》:
网上申请:公司登录公司保险管理→公司延期登记→公司延期登记模块,页面自动显示公司基本信息和延期申请信息。编辑保存后,从文件上传、业务提交页面下载《山西省困难企业(公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审批表》,签字盖章后上传审批。
线下申请:单位向其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签字盖章的《山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申请时间
2022年7月底前,社保机构将正常向税务机关推送未办理缓缴的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信息。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申请缓缴的,仍可继续受理。
其他事项
(一)缓缴期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应当如实记录,不得影响职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以提前缴纳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出具合格的书面承诺。对已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追回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上操作说明现在受新的国家和省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