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
(二)南发〔2018〕17号文件发布时(2018年7月31日),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2018年7月31日后,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属登记。
二。购房补贴标准
按照高层次人才分类,实行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补贴200万元;
(2)B类人才购房补贴120万元;
(3)C类人才购房补贴60万元;
(四)对2018年7月31日后新引进我市重点扶持企业目录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贴。
首套房总价低于前款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房屋总价执行,房屋总价高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执行前款规定的相应类别的购房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已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的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的,购房补贴金额也应从已享受的生活补贴金额中扣除。
领取购房补贴后升级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升级后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为升级后的购房补贴标准与原购房补贴标准的差额,但实际购房补贴金额不得超过首套房总价。
三。处理程序
(一)申请
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件和首套住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权属证明及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申报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核对信息
南宁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南宁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高层次人才类别和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拥有的自有住房和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购买的首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高层次人才类别不实或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条件的,由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类别属实且住房情况符合规定的,由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核查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有住房预售合同备案、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预售合同备案进行核查,并根据各部门核查结果,确定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条件, 并确定其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及金额,将核对结果及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及金额“一站式”反馈给南宁市高层次人才
(三)名单的公布
经核实,符合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人才姓名、工作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通知用人单位。
(四)住房补贴协议的签署和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高层次人才及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签订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支付协议,明确首次购房信息、购房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形式、用人单位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房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拨付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给人才本人。
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为住房补贴总额的50%,第二年、第三年为住房补贴总额的25%。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年、第三年发放住房补贴前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人才就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职期间继续在南宁任职或者因病、意外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继续发放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不在南宁工作的,停止发放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不予退还;高层次人才任职期间在南宁任职,任期届满后不在南宁任职的,尚未发放的住房补贴继续发放。
四。暂停和恢复住房补贴
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发放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已发放补贴的,应当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一)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申请住房补贴的情况。
高层次人才返还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返还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将返还的款项返还给市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应配合高层次人才追回住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辞职或不在南宁任职的,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离职或工作调动且不在南宁任职的,已发放的住房补贴不予退回,未发放的住房补贴停止发放。
五、房屋交易管理
对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进行交易的,高层次人才应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返还购房补贴,返还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退回的购房补贴=已支付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自签订购房补贴支付协议之日起至申请提前交易之日止的月数/60个月)
六。监督和管理
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违规申请住房补贴,或任职期间高层次人才辞职不报,工作调动不在南宁的。高层次人才未归还住房补贴或违反本通知有关住房交易管理规定的,统一纳入信用管理。
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发放申请中存在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