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入学程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育厅发〔2022〕25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准入原则
(1)坚持“两为主”原则: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中心学校将统筹安排子女入学。
(2)坚持规范程序原则: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按程序申请,严格按程序审核办理。
(3)坚持督导落实原则:市教育局、乡(镇)中心学校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督导,将其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并认真落实。
二。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象
实施细则中的农民工子女,是指在本市居住、工作、经商,非本市户籍或户籍地跨乡镇的农民工或商人的适龄子女。
三。入学条件及所需材料
(1)随他们一起迁移的儿童
指户籍在外省(区、市)和省外县(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入学地(随父母居住)并在学校接受教育。
父母须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半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可申请入学。入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居住证由市公安部门发放。
2.家庭信息证明。
有效期内随迁子女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3.在输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随迁子女父母的相关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随行子女父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居住在住宅小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要提供小区物业管理费的证明;
③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住宅小区证明;
④房屋租赁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交房租证明、租住小区或小区物业证明)。
4.儿童入学申请诚信承诺书(附件1)。
以上四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三份,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农民工子女。
指户籍在外省(区、市)和本省以外县(区)农村,随流动父母在输入地城镇居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父母须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可申请入学。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原始证明材料:
1.居住证由市公安部门发放。
2.家庭信息证明。
有效期内流动儿童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3.在输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子女父母的相关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流动儿童父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居住在住宅小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要提供小区物业管理费的证明;
③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住宅小区证明;
④房屋租赁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交房租证明、租住小区或小区物业证明)。
4.流动儿童父母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①流动儿童父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2)流动人口子女父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③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子女家长名单(且在申请入学当月处于连续缴纳状态)。如果没有社保清单,需要提供半年以上工资收入的银行对账单(到当月)。
农民工子女父母持有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第①、③点材料。
5.儿童入学申请诚信承诺书。
以上五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3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本市户籍随父母跨城镇务工的适龄儿童、少年。
指父母户籍在衡州,跨乡镇工作(包括企事业单位聘用、经商、办企业、个体户),子女随父母在工作地乡镇居住,需要报考小学、初中的学生。
父母须在输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业半年以上),其随行子女可申请入学。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原始证明材料:
1.家庭信息证明。
户籍随父母在输入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2.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在输入地工作的父母在输入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衡州户籍随在输入地工作的父母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居住在住宅小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要提供小区物业管理费的证明;
③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住宅小区证明;
④房屋租赁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交房租证明、租住小区或小区物业证明)。
3.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在输入地工作的父母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
①父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②父母持有的营业执照;
③在衡州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家长名单(且在申请入学当月处于连续缴纳状态)。如果没有社保清单,需要提供半年以上工资收入的银行对账单(到当月)。
持有营业执照的父母无需提供第① ③点的材料。
4.儿童入学申请诚信承诺书。
以上四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三份,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体现。各乡(镇)中心学校要把随迁子女入学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2)找出基地的合理布局。
对随迁子女过于集中、学位不足的地区或学校,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确定随迁子女排序规则。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领取时间、连续居住时间、连续就业时间达到半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入学时应优先考虑。公办学校招收本地户籍学生后有空剩余学位的,应当使用空剩余学位统筹安排符合条件、同等条件下排名第一的随迁子女入学。
(3)严格材料检查
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申请材料,重点审核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严肃工作纪律。
乡(镇)中心学校要成立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任何单位不得对前来咨询入学申请公平公正问题的群众作出任何承诺,必须先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中心学校和招生学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杜绝不正之风。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杜绝欺诈
凡提供虚假录取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在学籍信息系统中已经有学籍,重复申请变相申请学位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复读或者变相复读”,应当取消其学位申请。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6)实施学校关怀措施。
学校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情感、生活关怀和帮助,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价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其更好地融入学校生活,促进其全面健康成长。要做好随迁子女辍学的管控和保护工作,避免辍学。对随迁子女要加强学籍管理,及时建立学籍或转移学籍。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措施,让农民工及其子女熟悉相关政策,引导他们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注和支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六。乡(镇)中心学校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