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
转学生安置管理细则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学学生安置工作,推进转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受教育权,根据《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5]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和家庭住址变更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移学生的安置由乡(镇)中心学校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初中、特殊群体子女、民办学校转学生安置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公办中小学继续实行抽签划分学区、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学位。民办学校在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接收转学生,严禁跨县接收非流动人口子女。招生人数超过核定规模的民办学校,不得再接收转学生。
(3)学位安排的原则
目前有接收能力的公办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年级学位等原因无法安排全部申请人的,按照“房户一致、产权独立、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原则和学生最后一次入户的顺序安排;不能安排在学区的学生,安排在其他有接收能力的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转学申请。
二。应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经乡(镇)中心校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衡州镇户籍学生报考衡州镇公办学校,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公办学校学位由衡州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
1.已在衡州注册,目前在衡州外学校就读,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正常学籍的学生(详见附件1)。
2.已在衡州注册,目前在衡州民办学校就读,并在全国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南宁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正常学籍的学生(详见附件1)。
3.符合衡州市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子女、残疾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子女等优惠政策的,可申请转入衡州镇公办中小学就读(详见附件2)。
4.乡(镇)公办学校之间的转学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不过我在衡州镇公办学校就读,由于市区学位紧缺程度高,可以申请有接收能力的郊区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办理。
三。申请流程
(1)现场报名
各乡(镇)中心学校每年7月1日前制定并公布转学安置具体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要求接受报名。现场报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在户口本上复制“家庭户口地址栏、首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申请人的户籍时间必须在当年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同时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及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产权证登记日期必须在当年登记截止日期之前。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具有合法完整的产权,房屋用途为住宅。已购房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只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的查询结果。
㈡数据审查
报名点收到的转学申请材料需要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在恒州镇公办中小学入学后,恒州镇中心校将汇总报名信息数据,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信息数据报送公安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核实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提交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未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编号的,应当到原学校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取得学籍编号。
(三)录取结果公示
经审查合格的学生,由乡(镇)中心学校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并通知其家长到学校领取《录取分班通知书》进行登记。
四。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以下情况不予转学
(一)已取得公办学校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学到乡(镇)公办中小学就读。在特殊情况下(父母双方工作已调动,户籍和常住地址变更,重大疾病影响等。),家长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局研究处理。
(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不得转入本市范围内的乡(镇)学校(本市户籍和从市外学校转回的除外)。
(3)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政策性护理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到本乡(镇)其他公办中小学就读。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不得重复转学。
五、招聘要求
(一)严格招生纪律
各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不允许学校对前来咨询的群众做出任何影响招生公平公正的承诺,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各乡(镇)中心学校和转学生学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杜绝不正之风。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材料把关。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转学材料,重点审核现场提交的转学材料,严格把关。
(3)杜绝欺诈行为
凡提供虚假录取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已纳入“招生系统”的,重复申请变相申请学位的,根据招生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复读或者变相复读”,应当取消其学位申请。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4)规范民办学校转学安置管理。
衡州民办学校纳入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统一管理。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校址,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原则上只能接受衡州生源的转学,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接受非流动人口子女(户籍在衡州以外)的转学。招生人数超过核定规模的民办学校,不得再接收转学生。
六。注释
(1)衡州教育局及下属公办学校未要求学生及家长缴纳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费用,都是违纪违法行为。请向衡州教育局纪检部门举报。
(2)因个人录入的报名信息不准确或个人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无法安排学位的,自行负责。
(3)家长和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申请审核、资料审核和阳光安置。逾期不受理,后果自行承担。
七。各乡(镇)中心学校和民办学校咨询电话
以上规则最终解释权归衡州教育局所有。咨询电话0771-7227332,监督电话0771-7236299。
附:1。衡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注册学生转学申请说明及材料
2.衡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策性护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3.《3.1衡州市衡州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移登记表》
4.3.2衡州市XX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登记表
5.“3.3衡州市XX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登记表(仅适用于县城和民办学校)”
衡州教育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