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家庭成员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在本市,连续3年在本市城镇有常住户口,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的城镇有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二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提高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没有任何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间的住房赠与除外。
6、纳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但获得货币补偿的征收(拆迁)后未购买自有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时,符合上述标准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含未婚、丧偶、离婚三年者),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可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户口所在地追溯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部分申请人住房面积核算方法的规定
1.适用对象:下列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相关规定,且居住在同一住所的,按规定申请,可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办法:
(1)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要求人员的家庭;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
(3)有两个以上符合单独申请年龄要求的人员;
(4)一个或多个家庭和一个或多个符合单身申请年龄要求的人员;
(5)非婚异性成年人居住在家庭唯一卧室。
2.核算方法: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内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除建筑面积,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法。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核定面积的家庭人数时,应先减去已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内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除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内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除建筑面积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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