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北京招生计划


2022北京首都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权威发布|首都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规定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

第一章

常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市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北京市重点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向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本科学位证和冠以首都师范大学名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办学地点:学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105号),良乡校区北区1、北区2、东区1、东区2。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办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各招生省份近年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分省份、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2022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以各招生省份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保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入场

第十一条准入规则

1.我校根据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志愿顺序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 以内;根据批次平行志愿,换挡比原则上应控制在105% 以内。在录取时,我校会根据学生情况在相应招生省份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2.高考改革省内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修科目要求。我校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录取时,先进考生以实际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式确定专业,无专业级差。在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在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对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依次进行比较和优先录取。

4.分配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一切专业调剂的考生。专业调剂原则:学校对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为止。考生专业志愿均为非师范专业,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填报专业志愿包含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将在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录取时对往届学生与新生一视同仁。

6.对于享受教育部和各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中的最高加分,但原则上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将根据考生实际考试成绩录取。高考加分和分数全部不用于不安排跨省、不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7.双培计划、外培计划、乡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招收在京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不包括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招生计划按考生高考报名地区投放,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内蒙古自治区对我校普通班实行“按专业志愿在线1:1录取计划”的录取规则。

9.美院所有专业按照以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我校美术专业以招生省份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考生需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艺术统考,艺术统考成绩不低于本科合格线。在此基础上,北京考生艺术统考成绩不低于225分;在京外地考生不低于满分的80%。

(2)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50分)。

(3)在平行志愿招生采用统一招生省份原则的招生省份,招生专业按照招生省份统一计算招生分数的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对已录取考生进行排序,参照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4)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志愿参照顺序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成绩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分数相同时,我校将对美术、语文、数学、外语统考高分考生进行比较并优先录取。

(5)如果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照文理类、历史物理学科组等类别编制计划数。,将按相应类别录取。省内同一专业招生计划数不单独编制的,所有报考该专业的考生按统一顺序录取。

(6)考生录取专业按照录取时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不存在专业级差。

(7)美术(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0.音乐学院专业在北京录取按以下规则: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报考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舞蹈(师范类)、舞蹈(师范类,北京籍另列)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2022年艺术类专业考试,专业成绩合格。录音艺术在京招生时不组织校考,承认在京招生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录音艺术专业校考合格成绩。

(2)音乐学(师范)专业录取顺序为: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体检情况录取成绩最好的。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50%。分数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化课(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排名规则为: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体检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四)舞蹈(师范学校)和舞蹈(师范学校,北京上市)录取排序规则如下: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体检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录音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排序规则是: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

1.音乐学院各专业在京外招生省份按以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各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我校音乐学院所有招生专业不组织京外招生省份的校考。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如果省里对不同的录取批次或类别设置不同的录取要求,考生必须达到我院招生专业的批次或类别对应的标准。

(2)在平行志愿招生采用统一招生省份原则的招生省份,招生专业按照招生省份统一计算招生分数的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对已录取考生进行排序,参照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3)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我校将对文化课(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进行比较并优先录取。

(4)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考生在专业统考中本科合格,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考生的专业考试内容必须包括钢琴和声乐。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所有统考计划不能同时包含钢琴和声乐,则要求成绩项目必须包含钢琴或声乐中的一项。其中声乐要求美声或民族唱法,不接受其他唱法。

(5)音乐表演专业要求考生在专业统考中本科合格,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表演专业只招器乐考生。报名乐器为二胡、琵琶、古筝、扬琴、古琴、三弦、阮、笙、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长笛、巴松管、圆号、西洋打击乐器(小鼓和马林巴)和手风琴。其他类型器乐就不招了。

(6)录音艺术专业要求考生在专业统考(联考)中通过本科,专业统考为录音艺术。

(7)舞蹈(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本科合格,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5%。舞蹈(师范)专业招生民间舞、古典舞、芭蕾、现代舞。其他舞蹈是不允许的。

(8)如果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类、历史物理学科组、专业统考等类别编制计划数。,报名将根据相应的类别进行排序。省内同一专业招生计划数不单独编制的,所有报考该专业的考生按统一顺序录取。

(9)除按乐器类、唱法或舞种列出计划人数,或有特殊说明外,所有招生专业在对已报考职位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排名时,不区分考生的乐器类、唱法或舞种类别。

(10)音乐学(师范)、舞蹈(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除非招生计划所在录取批次有特殊规定。

12.初等教育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美术(小学教育、师范)专业:考生美术统考成绩不低于210分,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本专业为本科艺术B段提前批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相关投档原则负责投档考生。学校招生办进行考试录取。

(2)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在通过专业校考的前提下,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根据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50%。分数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化课(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书法(小学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进行体检。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专业准入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语言要求:外语专业和小学教育(英语教师培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语言。录取后只提供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地理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等专业(班),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3.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补充规定。

4.教师体检要求: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试行)》。如果没有,就不能考上师范类专业。

5.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硕士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函〔2020〕5号)要求,我校招收的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资格改革:我校对公费师范生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且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根据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根据自愿原则,公费师范生也可自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相应教师资格认定。

6.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任〔2019〕11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7.师范生就业和升学: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任〔2019〕11号)和已签订的《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执行。《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任〔2019〕11号)规定,师范生毕业时应双向选择在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就业,且须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经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审核登记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违反教育协议的师范生,在校期间需要支付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包括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被“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录取的考生,也应按照定向区教委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必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按公开招聘相关工作程序安排就业,服务期不少于5年。北京师范学生参考一下。

8.大类招生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管理学院、美术学院、初等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实行大口径大类招生培养。数学学院非师范专业开设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按数学(含数学实验班)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开设的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专业按生物科学(含实验班)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开设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文秘三个专业按汉语言文学录取;管理学院开设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类录取;美院设置的美术(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三大方向按美术类录取;美院设置的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专业按设计类录取;小学设置的小学教育六大方向(语文师范、数学师范、英语师范、科学师范、信息技术师范、德育师范)部分招生计划按小学教育专业方向(景秀书院)录取。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被上述专业录取的学生,将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相结合,按一定比例选择专业方向。

第5章费用和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我校学费标准为:普通专业5000元/年;外语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学费。我们学校会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每学年650-900元。以上收费标准以2022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架构健全,体系完备,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手段,以奖学金为激励手段,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资助困难、专项补助等措施并举的全方位资助体系,全面推进“1142”精准资助教育模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相关申请手续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联系电话010-68902670。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首都师范大学网站:www.cnu.edu.cn;首都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报名电话:010-68902995。

第十七条我校在各招生省份的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招生未尽事宜,以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招生省份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各媒体平台发布的学校招生规定如有不一致,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发布的招生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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