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疗保险待遇趋同
一、城镇职工参保待遇的衔接
(一)以下三类人群的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下同)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 .省级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省并享受城镇职工待遇;
2.省内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化并享受正常待遇的城镇职工;
3.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以上(含)的参保人员。其处理规定如下: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参保缴费后全额享受待遇;可按城镇职工身份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2.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可全额享受待遇;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含)的,期间按现行标准的50%给付。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人员缴费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全额待遇;
2.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含)的,按现行标准的30%处理。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或下月到账视为正常缴费。
二。城乡居民参保利益的衔接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加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缴费后可全额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下同)的支付待遇。
(二)参保人连续两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可全额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2.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参保缴费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现行标准的50%;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可全额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三)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在非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参保缴费后,可按当年现行标准的30%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2.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可全额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4)上述参保人上半年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下半年缴费的话,需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两种方式。
三。关键群体保险福利的衔接
(一)下列人群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可全额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 .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就业的;
2.被征地农民在政府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期间就业的;
3.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配偶随军失业并有军队保障的人员就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因不能完全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无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可自认定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手续,缴费后可完全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90天的,支付标准和享受待遇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执行。
(3)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可全额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未就业人才的配偶、直系亲属、身边服务人员未参加省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人才引进之日起90日内(含)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可全额享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超过90日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缴费和享受标准。
(四)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按照《海南省巩固扩大医疗保障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琼医保〔2021〕171号)执行。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傅穹办发〔2021〕58号)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连续两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短期季节性农民工,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可全额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暂停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满2年,参保缴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现行缴费标准的50%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短期就业后,及时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停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已支付年度起付标准时,相关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二)城乡居民医保转城镇职工医保后,执行年度起付标准时,相关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执行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三)降低报销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不进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