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省级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近期未缴存额不超过4个月等条件(高层次人才和退役士兵3年以下除外)。
二。调整确定还款能力的标准
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实际还款年限和选择的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进行个人信用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对近两年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处于省级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不得批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
四。调整相关的提款政策
购买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买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金额不应超过购买时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包括已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休未满3年,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费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根据缴存情况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应认定其缴存状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根据相关证件和材料核实其身份和收入。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最近12个月夫妻双方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确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且从未再婚,且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足12个月的,按照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
(3)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2个月缴存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理由缴存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本通知第四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各项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2年。执行日前,已通过初审的购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办理。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