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疫情相关事项“应紧急处理”
首先,免费治疗与疫情有关的病人。在我市,新冠肺炎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包括异地参保和未参保患者)均免费治疗。个人无需缴纳医疗费用或押金,定点医院做好疑似和确诊患者信息登记,记录治疗费用。
二是对确诊和疑似未参保患者进行赔付和报告,取消医保待遇等待期。治疗结束后,患者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02办理服务事项“不开会”
市医保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所有业务可以“不见面就办”,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96%的服务事项可网上办理,门诊重特大疾病由市“掌上办”办理,医保征缴业务由“邮箱办”开通,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登记通过电话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人工报销延迟。为引导参保单位和人员错峰办理业务,将推出“预约办”。
03部分收付项目“延期补发”
一是将2020年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日期延至3月底。
二是放宽缴费时限。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对于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自2020年1月起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疫情期间的医保缴费视为连续缴费时间;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三个月内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20年2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达到退休年龄需要一次性缴纳医保缴费年限的职工,2020年1月起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的,按“延期替代”时间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三是简化单位缴费基数的修正流程。对已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并按新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部分职工基数申报不实并申请更正的,稽查部门在2020年3月底前不再审核,由征缴部门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基数处理。
04其他相关事项“特别事务”
一是因疫情延误、未能实现网上结算的当地住院、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付款后网上结算可以延期。
二是本市指定的门诊重疾患者,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转绿,在异地发生的门诊重疾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疫情解除后,他们可以凭病历和发票报销。
三是方便呼吸门诊大病患者就医和购药。呼吸道门诊重症患者可选择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购药。疫情解除后,他们可以将病历和发票提交给他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此外,门诊大病或门诊统筹患者因疫情防控停止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疫情解除后,本人持病历和发票到指定的签约医疗机构报销。
四是疫情期间,门诊大病患者和离退休人员单次剂量暂放宽至3个月。
五是参保患者无需到医保经办大厅进行意外伤害的复核,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审批。
第六,实行银行代建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通过“财税银行横向联网系统”在银行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时,可只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相关号码和金额,或截图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照片办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