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可享受生育津贴。
或分娩、引产已正常参保1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可补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期间中断支付的,暂停支付;交完款再补办。
二。所需材料
1.能查询共享信息的,提供社保卡,填写并加盖生育津贴审批表公章,办理生育津贴;找不到共享信息的,还应提供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承诺书。
2.特殊情况下,申请生育津贴前需提供以下材料确认待遇资格:
毕业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供当年毕业证书;或一年内已由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转业干部、复员军人,提供转业证明或退伍证明。
三。发行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的当年1月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30)×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四。收集方法
对于已经办理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的生育职工,其生育津贴默认支付到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缴费账户的,请与参保地所在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提供相应银行的银行账号。
五、享乐的日子
青岛的生育津贴是产假期间的一种产假待遇。青岛市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时间和规定请参考以下:
青岛市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规定
★产假★
1。怀孕4个月前流产
产假: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处
2。妊娠4个月至37周后的流产和引产(包括死胎的剖宫产手术
产假:42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处
3。37周及以上死产流产
产假: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处
★产假★
1。自然分娩
产假: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处
2。难产(包括剖宫产)
产假:113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3。多胞胎
产假天数:每增加一个婴儿,在上述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