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子女的入学措施
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子女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予以照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托幼对象申请来我区学习的,经闽侯县消防支队政治部审核确认后,提交福州高新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经福州高新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后,由区(校)根据学位统筹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大队政治部证明(需单位公章);(2)消防救援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本、工作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和《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需提供的材料:①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明或选拔高层次人才文件(以上有效证明或选拔高层次人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人才和子女户口簿(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结婚证等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进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的通知》(榕高新区工委[2017]22号)和《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扶持主导产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高新区工委[2021]81号)精神,需提供的材料:①区党群工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人才和子女的户口本(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的,请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相互证明)。
(三)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或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办法
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四)港澳台及外国人准入措施
1.在我区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和优秀归国人员子女属于国家、省、市优抚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照顾安排。
2.台湾省、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所在区(校)提出申请,由区(校)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有影片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港澳台同胞适龄子女,可参加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港澳外籍子女入学所需材料:父母及子女护照;福州高新区居住证;学生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监护人为非直系亲属的,还须有驻外使领馆证明或监护人公证;福州高新区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具有招收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指定学校: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旗山分校)、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南京分校)、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南屿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闽江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小学。
(五)台湾儿童入学办法
台商子女可以在当地相对就近的指定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小学就读。台商子女是指台湾省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资企业台湾职工的子女。台商子女监护人向区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区党群工作部审核后,报福州高新区教育卫生局审批。台湾儿童申请入学所需材料:①适龄儿童父母台胞证、台湾省户籍证明;②营业执照(股东协议)或任命书;③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接收台湾儿童的定点学校:南屿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闽江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小学。
(六)接纳孤儿、烈士和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措施
长期寄养在亲戚家且户籍关系在本区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经福州高新区教育卫生局批准,可就近在本区(校)入学。
(七)户籍在高新区但不符合户籍、房屋产权、实际居住地“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
在户籍地中小学招生服务区但不符合上述户籍、房屋产权、实际居住地“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如集体户、投靠亲属户、租房户、非住宅产权户等))原则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有学位的学校入学。家长按规定时间(7月1日-7月4日)到招生服务区公办小学报名。公办中小学按政策招收具有户籍、房屋产权、实际居住地“三证合一”、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入学后,如有富余学位,区(校)将通过统筹安排、公办电脑派位或摇号入学等方式接收部分该类适龄儿童入学。
(八)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
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外来务工人员,凭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可由购房地小学学区或学校为其子女入读小学。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将其子女在招生区域内就读。不能完全安排在城市买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招收这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
农民和农民工在城市购房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有农民身份证明的购房人,视同农民、农民工。
2.“进城买房”仅限于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写字楼和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在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郑民〔2016〕11号)发布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时间(7月1日-7月3日)到所购房屋所在小学学区(小区)或学校报名,逾期不予办理。登记材料为:学生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证明材料。
(九)拆迁户子女入学措施
被征收房屋的适龄儿童可以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下列方式入学:
1.就地安置且居住地符合被征收前内生条件的,可入原居住地小学就读;
2.对异地安置且以安置地为日常居住地但未迁移户口的,安置地所在学校可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尚未购房的,过渡地区的学区或学校可统筹安排入学;购买货币安置补偿的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区小学入学。
(十)其他政策照顾对象的准入措施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因故申请在暂住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经当地小学学区(校)审核后,按学位余额统筹安排入学:
(一)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工作,需要亲属照顾的学生;
(2)父母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住所地工作,需要与父母同住、同住的学生;
(3)父母离异,父母一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确需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符合本办法第五点《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中政策照顾对象的,原则上由区(校)负责,按学位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