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2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规定》共26条。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1。延长产假津贴的天数
这是《条例》修订过程中最大的亮点。生育津贴原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发放不少于128天的生育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我省女职工生育津贴一年将发放到4亿元以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将更有保障。
2.扩大适用范围。
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女职工,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其他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后,具有我省经济发展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惠及女职工81.2万人,增长近25.5%。
3.满足员工对三岁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的需求。
增加了“鼓励用人单位在子女不满三周岁的情况下,给予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十日育婴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托养服务场所”的规定,为社会、用人单位和家庭共同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托养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4.强调女性员工健康检查的内容。
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包括妇科检查在内的健康检查。35岁以上女职工应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同劳动时间”。通过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有助于女职工有效控制甚至治愈疾病。
5.延长堕胎假的天数。
新增“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休假98天”,与生育津贴天数相适应,以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6.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
增加“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加强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为用人单位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提供依据。
7.覆盖更年期保护。
新增条款“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经治疗仍无效,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由用人单位临时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实现女职工涵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段式”劳动保护。
8.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新增“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其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员工性骚扰投诉时,应依法保护女员工的隐私”,充分保障女员工的基本人权,促进职场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条例》还对劳动保护监察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法律责任、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部分法律的顺序进行了合理调整。
目前这个规定还没有实施,5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