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规定了2020年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分为退税和缴税两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只要多缴税款,就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在实践中,有一些典型的情况会或可能导致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2020年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2020年有专项附加扣除符合享受条件,但未提前申报扣除;
3.6万元费用的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由于年中就业、辞职或某些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而不足;
4.没有用人单位,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各种税前扣除;
5.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预提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足额申报或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综合所得税优惠;
7.有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但在预缴税款时没有进行扣除,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由谁补税。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年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年汇算清缴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年汇算清缴。实践中有一些常见的情况,会导致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或可能需要纳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领取工资薪金时,扣除的费用(5000元/月)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
2.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相加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提率;等一下。
不需要处理对象:
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平时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特别免除了部分需要缴纳税款的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年度汇算清缴义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制定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的规定,列举了2020年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类型:
第一类是免除部分本应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的汇算清缴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纳税人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征税款不超过400元的,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预缴税款的,不计入汇算清缴免税额。
第二类为《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办理年度终期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都不需要退税,或者主动放弃退税,因此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