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所使用的标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的标准的,以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为准;
(三)前两项不能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