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为做好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合肥润南公学、合肥钟瑞学校、合肥锦绣中学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以招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2.房地产。适龄儿童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3.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住证截止到2022年8月31日半年,且具有商业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劳动合同。
4.学生身份。适龄儿童小学实际在我区就读且学籍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5.其他。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
三。注册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网上报名或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办法另行下发。
(1)注册
1.在线注册。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户籍、自主产权或小学入学在学校招生区域内的,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只能报一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者显示报名成功,无需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离线注册。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预约线下审核。根据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合肥市赵霞小学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入场
(1)直升飞机生。合肥市润南公办学校、合肥市钟瑞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通过直接招生方式确定。直招成绩按规定应在6月29日前完成。直接招生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直升机学员资格由社会发展局确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给予员工子女优惠待遇。民办学校可结合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和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员、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实际情况(具体范围见附件),安排一定比例单独设立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录取方法
(1)直接录取
对招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被录取学校录取,录取名单在网上报名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
招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抽签录取。按照规定,学校要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社会发展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公布。抽签现场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不允许学校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封存在摇号系统中并及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入学注册
网上报名系统的录取信息是所有招生学校招生报名的依据。私立学校不得拒绝已经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转学,其他学校不得录取已经录取的学生。
四。相关要求
(1)制定实施办法。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报社保局审批。统一招生前,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媒体公示、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2)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双减”、“民对民招”、网上招生、民办学校审批招生、摇号录取等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以点带面做好小学毕业生家长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全覆盖。要加强对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的培训,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的解释和引导工作。
(3)严格规范管理。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等方式,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如期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学生比例调控目标。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区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社保局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计划,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附:民办学校子女优待范围及政策依据
附件
民办学校子女优待的范围和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事人员的子女
范围: (一)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三类以上驻岛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三)荣获奖章、荣誉称号、平时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郑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郑联〔2021〕1号)。
二。特定警官的子女
范围:一级至四级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公安民警的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见义勇为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范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烈士、英模,因公牺牲的一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护人员子女
范围: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湖北医务人员鼓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关于修改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府发〔2019〕10号)要求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关于修改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