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保报销范围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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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10%。
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预付8%,丙类项目预付1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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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使用的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5%的费用,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住院使用的甲类诊疗项目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自付10%,再按规定比例支付;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七种情况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者(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伤害。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接受美容、整形、生理缺陷等治疗。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