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情况下会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不再计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失业登记已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无业、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贫困户家庭成员之一已实现相对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和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经营和投资收益;农村零转移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注:
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联系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失业,接受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