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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材料
现场处理:
《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劳动合同文本
就业创业证明(不需要提供纸质证明,但有就业创业证明记录,人员不在就业、单位保险、死亡、退休、辞职等状态。)
网上办理:在办理页面输入提交单位的录用信息即可。
处理地点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同时,社保参保手续可在市及部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窗式”服务窗口办理。
结算时限
一般就地解决。
误删
如因输入错误、被录用人员实际未到岗等原因需要删除未参保的录用登记信息。,需填写《单位就业登记删除记录表》,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删除。
如果已经办理了参保登记,需要先办理退保手续。
劳动关系转移
劳动关系转移(商转)按照《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的通知》(宁人社〔2014〕63号)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变更
处理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影响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经双方自愿协商,可以变更就业登记中的劳动合同期限。
处理材料
就业登记变更说明;
就业登记变更须知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劳动保障证件号码、劳动者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码、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
原劳动合同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南京市就业登记表》。
处理地点
原就业登记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无法为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处理条件和替代材料
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推荐表;
持有其他城市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的人员: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
港澳人员: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人、留学人员:外国人工作居住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南京市留学人员居住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苏绿卡)、南京市人才居住证;
最近30天内的人员:不需要材料;
非本市户籍人员:用人单位出具员工非本市户籍声明并加盖公章);
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人员。
处理地点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特殊情况
合同起始日期超过当前日期90天的,需补充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原五县在2014年之前开始参加社保,但如果缺少就业登记信息,可以凭劳动合同和单位说明到原五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补办。
常见问题
问:如果实际劳动合同起始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将合同起始日改为次月?
答:不用,按实际合同开始日期填写。
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可以变更吗?
答:无法改变。就业登记记录的内容是就业登记时使用的就业合同,不能直接记录履行期间的岗位变动情况。
问:申请就业登记时,是否需要检查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有效性?
答:不需要,根据《关于简化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推进“不见面即办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旧管〔2018〕9号),在南京市办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不需要查验失业登记是否有效,不处于就业或退休状态。